{{ $t('FEZ002') }}衛生組|
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所附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規定:「視力檢查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每學期應檢查之 項目,復依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:「學校應依學生健康 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,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 療」;故學校每學期依規定替學生進行視力篩檢,如視力 篩檢異常者,通知家長持視力不良通知單協助視力不良之 子女就醫複檢,並依醫囑進行視力矯正或治療,先予敘 明。
為減少民眾於疫情期間至醫療院所,延長視力複檢之期限至本學期結束前,口腔複檢亦同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0-03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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