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重點略述如下:
(一)新增設籍學校應協助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辦理事項
,包括申請在學證明及成績證明之提供、視學生實際需要按規定收取代收代辦費用、協助終止實驗教育學生返回學校就讀並函知本局及成績登打事宜。
(二)新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、團體及機構相關預警通報機制之義務及辦理方式,涉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
、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、救援與保護
服務網絡等事宜,原學區學校、合作學校、學生已成年者、團體代表人及機構代表人負有通報責任,並應主動提供書面資料。
(三)修正臺北市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
驗教育」作業流程圖(國民教育階段及團體、機構申請
適用),並新增臺北市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」作業流程圖(高中個人申請適用)。
(四)其餘修正事項請參閱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