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107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申請,請填寫申請表2份(自行下載或至人事室填寫)並繳交相關收費單據:國中、國小無須繳驗;公私立高中(職)以上繳驗收費單據,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「與正本相符」並簽名,以示負責。又轉帳繳費者,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,網路繳費請於網路上列印繳費明細證明。
二、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,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,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,無須繳驗。
三、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(包括離婚、分居者),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,不得重覆申請。
四、全免或減免學雜費(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)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
其餘申請規定請見申請表內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