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相關文號:本府108年4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083002849號函。
二、本府於108年4月30日修正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」(下稱出國要點),另為因應本次出國要點修正,並配合修正及增列相關作業表件。
三、針對運用民間贊助款為財源支應之因公出國案件,為協助審視個案是否涉及利益迴避等情事,訂有旨揭風險預警自檢表,供本府各機關自行審核,應先辦理風險預檢。
四、另為因應政府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,爰配合修正旨揭風險預警自檢表。
五、本府各機關辦理因公出國案件,如屬運用民間贊助款者,應檢附填列風險預警自檢表。如屬未運用民間贊助款者,免檢附填列本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