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復貴校108年3月14日北市興華人字第1086001461號函。
二、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
1080061910號函轉教育部108年5月30日臺教人(三)字第
1080048757號書函以,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
定:「本辦法所稱進修、 研究,係指教師在國內、外學校
或機構,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、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
之研習、專題研究等活動。」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:「部
分辦公時間進修、研究:係指服務學校……同意教師,利
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,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
之進修、研究。」及第5條第2項規定:「部分辦公時間進
修、研究,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。」
三、本案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,嗣後辦理休學,已暫時中止進修,與前揭辦法規定不相符,學校尚不
得依該辦法規定同意公假前往進修,僅得以事、休假方式
辦理,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