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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修正「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 點」第三點新增第二項,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三點修正條文

 三、檢舉人於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未被發覺前,向本府政風處或各機 關(構)政風單位(以下簡稱政風機構)檢舉,案經檢察官起訴、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者,依本要點核給獎金。 前項檢舉人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並經該署發交本府政風處或所屬 政風機構者,視為向本府政風處檢舉。


{{ $t('FEZ003') }} 2019-07-11

{{ $t('FEZ014') }} 2019-08-10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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