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說明:
一、依據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辦理。
二、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(如Uber、多元化計程車)興起,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,
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,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,均為職業駕駛人,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,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。是該等職業駕駛人(含Uber、多元化計程車等)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,均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「業務」故除法令所規定外,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。
三、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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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19-10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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