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輔導組|
志願服務獎勵
一、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5月14日北市社工字第第109308623號函辦理。
二、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凡服務時數達3,000小時以上,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均得申請是項獎勵。服務時數達3,000、5,000、8,000小時以上者,分別頒授「銅牌獎」、「銀牌獎」、「金牌獎」及得獎證書。同等次獎牌之頒發,以每人1次為限(請勿重複)。
三、本案申請應備文件如下(請依序裝訂,每位申請人製作1冊):
(一)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:除中文姓名外,應填具志工之「英文姓名」(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)。申請人務必於「申請人」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。
(二)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(若有多個服務單位需分別開立)。
(三)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。
四、請於109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5:00前繳交相關表件至輔導室輔導組,輔導組將針對申請志工之資格進行審查,並確認服務時數,服務時數應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後起算,即90年1月22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,此前之服務時數不予採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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