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8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90127527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:「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給予公假。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:……六、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,必須休養或療治,其期間在2年以內。」及第13條第2項前段規定:「請……因公傷病之公假……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。」爰教師因公傷病,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,證明傷病確屬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而致,其間確有因果關,於2年期間內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,與前次因公傷病確具因果關係,有長時間療治、休養或後續門診追蹤治療之需求與事實,服務學校自得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覈實給予公假。至復健部分倘非門診治療,尚無從再行核予公假。
三、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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